上海凯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编辑:admin 日期:2019-05-29 10:42:34 / 人气: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委托上海直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废框架(铁镍合金制)3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72042900,报关单号码223520171000225283。经查,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542900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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